万策智库 | 全过程工程咨询中的三个基本问题及对策
一是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与论证;
二是进行节能评估、社会稳定性评估和环境评价、地质灾害评价;
三是前期市场调查、策划咨询、概念性设计或规划设计等工作;
一、全过程工程咨询落地三个基本问题分析
1.全过程工程咨询法律地位不明晰。
经过梳理,关于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政策性文件有如下特征:
1)2017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提出了全过程工程咨询的理念和概念。
2)住建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
3)住建部发改委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这些属于政策性文件,而《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中是按工程建设不同环节立法,找不到全过程工程支撑的依据。没有上位法的支撑,在一定程度上得不到强制推行,属于可有可无的地位,影响全过程工程咨询新业态的发展。
2.服务酬金的计取及列支问题。
1)传统的工程咨询费用有收费标准依据作为参考。虽然工程咨询服务费,已经由政府指导价改为市场调解价。但在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项目建设中,根据财政部关于评审的相关要求,单独的设计、监理、勘察、造价等,在招标准备阶段,一般是需要财政部门评审出具控制价评审意见后,才能开始招标。
而全过程工程咨询过程中会出现的若干建设组织模式,例如,“设计+监理+造价”模式、“项目管理+监理+造价”模式。在启动招标前,对于政府投资项目而言,需要对不同的组织模式获得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的许可,需要财政评审部门出具控制价的评审意见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工作。
虽然有指导文件强调,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可按各个专业咨询服务费累加,亦可按人工加酬金的方式计取。但它与项目的复杂程度、服务内容、期限、投入人员的素质等资源关联度极高,况且全过程咨询大多是较大的项目,少则上亿,多则十几个亿,取费基数较大,汇总打包后金额较大,出具一个合理的收费,是需要慎重研究的,因是简单地将各个专业咨询费用的累加,与传统的平行发包模式并没有本质区别,也不利于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发展或是咨询效用提升。
2)关于全过程工程咨询费用的列支问题。
能查阅到的相关政策文件如下:
①发改委、住建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咨询服务的若干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指出,全过程咨询服务酬金在项目投资中列支的,所对应的单项咨询服务费用不再列支。
②项目建设费用的来源,一般参照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政策依据是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1325号],建设投资由工程费用(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组成。
虽然,全过程工程咨询费用应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范围,但问题是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范围内。例如,项目管理费、监理费、造价咨询费、勘察费用、相关专项费用都是单列形式出现,没有全过程工程咨询费,虽然发改委[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文件规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在项目中列出,所对应的单项咨询费用不再列支”但在政府投资项目的实践中,需要在招标前进行财政评审。这些原则性政策文件对财政评审的约束性较弱。
③全过程工程咨询有多种组织模式,咨询标准较难统一,向业主提供的服务成果的精度和深度如果不能在招标前,把业主需求罗列清晰明确,在实践中会有很多“诟病”,这也是全过程工程咨询较难落地的原因之一。
3.谁牵头组织全过程工程咨询
国内传统的工程咨询模式是典型的“铁路警察各管一段”!那么,谁牵头组织全过程工程咨询有利于项目建设呢,一些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政策性文件中各说不一。
设计方认为,设计影响投资在80%以上,设计师负责牵头把控项目较为合理;
造价方认为,项目最终体现在投资费用上,花小钱,办大事是业主的愿望,造价工程师应牵头合适;
监理方认为,“三控=管理-协调”是监理的强项,与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进度、投资、质量、安全、现场综合管控一脉相承,监理工程师牵头较为合适;
项目管理方认为,全过程工程咨询属于项目管理的延伸,体现其综合性、复合性的智能技术性特征,应由项目管理或咨询工程师牵头合适。
那么,到底谁牵头更有利于全过程工程咨询发展或是工程咨询行业转型升级,并没有统一答案,但任由市场这样无序发展,肯定对其无利或是有害。
二、全过程工程咨询落地的对策建议
针对全过程工程咨询落地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建议1.尽快明确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法律定位。
全过程工程咨询是一种大咨询概念下的新的业态形式,是对现行工程咨询中的五方责任主体的综合涵盖。
首先,应从国家层面,即在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层面得以体现,明确全过程工程咨询参与人、监督人和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其次,行业主管部门需要按其行业项目特点和需求,颁布其全过程工程咨询的部门规章、收费管理办法及规范性文件,以有力指导全过程工程咨询行业的发展;
第三,地方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需要,制订并颁布全过程工程咨询地方法规或规章,以推动全过程工程咨询在地方的发展与落地。
建议2.尽快出台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合同文本,明确不同“菜单”组合模式下的双方权力与义务,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列入工程总投资中。
全过程工程咨询有不同的组合模式。同时,不同组合模式中,当事人间又存在着不同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影响全过程工程咨询结果。为此,迫切需要行业管理部门或是行业协会整合资源,组织研究并颁布不同行业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文本,明确不同牵头人的责任、全过程费用构成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引导全过程工程咨询健康发展。
建议3.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对实行全过程工程咨询的项目实行中间评价
和绩效考核,以消除社会各界对这一新生事物的“疑惑”和“诟病”阴影。
时间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全过程工程咨询较之传统咨询模式,是否有利于工程建设,有利于推动国民经济发展,造福于全社会,关键是其经由实践检验,经由绩效考核与评价。为此,需要在全过程工程咨询中,分不同行业、不同专业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与传统的咨询模式从绩效上进行比较,以绩效考核作为推动其健康发展的支撑,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同时,第三方评价机制有利于政府决策,有利于政府颁布相关文件规范引导全过程工程咨询健康发展。
建议4.全过程工程咨询宜从区县级开始,总结经验后再全面推广。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中,提出“一推行二鼓励”意见,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应带头推行,在民间投资中鼓励实行。
目前,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作为业主方的国有企业,地方投资平台等都有专门的内设项目管理机构,素质较高,经验丰富,专业性强、需求并不明显,而在县级投资项目中,特别是以乡政府作为业主方的投资项目,几乎没有项目管理人员,多利用传统的临时指挥部模式,其专业素质和管理项目的经验较弱,利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刚性需求较大。
如何与县区级业主方达成共识,是关键之点,亦是“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的原始点和起爆点。此外,由区县级项目开始,有利于实施探索并不断总结全过程工程咨询经验,循序渐进的推动全过程工程咨询和从业机构、人员的发展。
全过程工程咨询是国内工程咨询业融入国际工程咨询,走向国际工程咨询舞台的介入点,同时,也是全面深化改革国内工程咨询业的需要。为此,对工程咨询企业,一是要迎合这场改革需要,主动探索、参与全过程工程咨询;二是要苦练内功,掌握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方法,勇于实践。
全过程工程咨询中有大量的客观规律需要研究和探索,并非是把传统模式中的设计、监理、造价、采购等人员整合到一起就可以实现。作为工程咨询企业,要想解决业主在管理项目中的痛点,只有快速培训并加大复制优秀人才,懂得不同专业接驳规律与管理技能,才能在这场深化工程咨询市场改革中得到业主的认可,造福于社会。为此,作者愿以本文与同行共勉,共同推动全面深化工程咨询也的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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