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基金支持的对象
一、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必须是以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和盈利为目的,产品或服务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3.创新基金本年度重点支持范围是《2007年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类)项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所列的项目。
二、创新基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申请支持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3.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高技术服务业参见重点说明);
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6.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三、创新基金支持的重点范围:
1.围绕“四个工程”实施以及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和“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优先支持光机电一体化、电子信息、生物工程及新医药、新材料和高效节能与环保等六大高新技术领域及建设中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能够在经济结构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项目,具有显著节能降耗效果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项目;
2.科研院所、行业研发机构、大学以及国际技术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转移的技术转移项目;
3.采用现代管理经营理念和商业模式,运用信息手段和高新技术,为生产和市场发展提供专业化服务的高技术服务业项目;
4.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引进吸收再创新的项目,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以出口为导向的项目;
四、创新基金不支持的对象:
1.不支持的项目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2)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3)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
(4)已列入国家创新基金、市级科技计划并得到科技经费支持,目前尚未验收的项目;
(5)实施周期过长或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
(6)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7)《指南》中明确当年度不支持的项目。
2.不支持的企业
(1)外商独资企业和中方拥有股权未超过50%的中外合资企业(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除外);
(2)已经上市的企业以及上市企业占有50%以上股份的企业等。
创新基金支持的方式和类型
根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和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创新基金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不同类型的资助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技术创新产品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
2.企业注册资本最低不得少于30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净资产额不高于2000万元;年销售额不超过3000万元;
3.创新基金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4.申请的项目,目前尚未有销售或仅有少量试销售;
5.无偿资助支持的项目执行期为两年,项目计划实现的技术、经济指标应按满两年进行测算(执行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计);项目完成时要形成一定的生产能力,并且在项目完成时实现合理的销售收入。创新基金不支持实施期不满两年的项目,也不支持项目完成时仍无法实现销售的项目;
生物、医药类的药品项目的执行期可以放宽至三年,但同时必须有明确的、可以考核的目标,如:受理通知书、临床批文、新药证书等,详见《指南》生物、医药领域相关要求;
6.项目计划新增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在项目计划新增投资中,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基金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一般情况下,企业申请资助数额不应大于企业的净资产数额。
(二)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银行已经给予贷款的项目;2007年度贷款贴息项目以2006年4月1日起至项目计划完成时间内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为准;
2.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净资产额不高于3000万元;年销售额不超过5000万元;项目计划新增投资额一般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执行期为二年以上、三年之内(执行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计);
3.贷款贴息的贴息总额可按贷款有效期内发生贷款的实际利息计算;
4.企业和项目得到担保机构担保所获得的贷款,项目符合条件时,创新基金重点进行贴息支持。
(三)技术转移项目
技术转移项目是由企业与技术研究单位共同实施的项目。从模式上重点支持以企业为核心的技术转移,即依赖企业原有技术水平,以企业为主,科研机构参与。这种模式有助于企业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从转移内容上,以工艺技术转移(改善生产流程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技术转移(提升产品的技术含量及功能)两种方式为主;从转移方式上,注重支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需求为主体,企业和研究院所合作,共同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的技术转移方式;从支持方向上,优先支持以产业集群为基础的,能够为行业提供配套服务的技术转移类项目。技术转移项目应符合一般项目的基本条件,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方式。
4.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应提供贷款合同副本、借据及付息票据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限高新技术企业提供);
6.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
7.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企业与技术持有单位合作的项目签订技术合同时,技术持有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质的单位;
8.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如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用户定单、产品照片等);
9.曾列入国家、省、市科技经费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必须提供有关的立项批准文件和验收结论(报告)。
10.技术转移项目在附件中必须提供已经签订的技术转移合同(2006年4月1日以后签订有效),国际技术转移项目需同时提供合同的中外文版本。
项目申请企业请认真阅读《指南》,并按相关领域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关的附件或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