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概况
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是由黑龙江省财政厅、科技厅批准设立的,通过省高新技术产业资金引导社会各界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以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支持对象
一、申请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的企业应符合的条件
1、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制、开发、生产企业及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企业。
2、企业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3、企业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会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会管理人员。
4、企业中从事技术开发的科技人员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30%,企业要有专门的信息人才队伍。
5、“孵化器”企业应在指定的“孵化器”或园区内进行创业,以便统一管理和提供有效服务。
6、“孵化器”企业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人,具有大专学历以上的科扶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申请企业为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控股须在51%以上(海外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除外)。
二、申请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的项目应符合的条件
1、符合国家、省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技术工艺路线基本成熟,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的项目。
2、对区域经济发展拉动力强,有利于稳定、壮大地方经济实力、培植地方财源的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项目。
3、“孵化器”企业开发的项目应届新产品试制、批量试生产及有望现产业化的项目。
4、无知识产权纠纷项目
三、申请资金的“孵化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应具有健全的"孵化器"机构审批手续。
2、应具有孵化科技型企业必须的条件和能力。
3、应具有资金匹配能力
四、优先支持的项目
1、生物技术、新药开发、新材料、新能源及高效节能技术、光机电一体化技术、精细化工、医药和医疗器械设备、环保设备、具有优势资源的深加工等高新技术研制、开发与生产的项目。
2、产学研联合开发的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产业关联度大、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国内市场开发和出口创汇的高新技术项目。
3、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产品项目。
4、有利于我省中俄科技合作的发展,推进我省传统工业技术升级换代的高新技术项目。
5、能够创造自主知识产权和具备申请专利的科研项目,以及国外知识产权转让的项目。
6、按世贸组织(WTO)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要求的标准建立国际知识产权网站的项目。
五、不支持的项目
1、不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内容。
2、项目实施周期超过三年、投资规模过大、对环境有不良影响、饮料、烟酒等项目。
3、已经上市的企业及在已上市企业占有50%以上股份的企业。
4、资产和财务状况不良的企业。
支持方式
一、无偿资助
1、用于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前期研制、开发的资助。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营科技企业示范区、大学科技园区、国际科技合作及产业化中心和"孵化器"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2、无偿资助的项目分两期实施:第一期投入资金总量的70%;第二期在项目完成时,按合同指标进行验收,其中验收合格的项目拨付剩余30%,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予拨付后续资金。
3、“孵化器”企业的项目资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孵化器”管理中心应对支持的项目给予50%额度的资金匹配。
二、贷款贴息
1、用于支持产品、扩大生产规模后能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项目贷款贴息。
2、项目总投资已经确定,投资结构合理,资金来源落实,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3、贴息标准原则按核准项目贷款额年利息的50%至 100%给予补贴。贴息期限为1年。
三、资本金注入
1、主要用于支持技术起点高、具有较广的创新内涵和后续创新潜力,技术工艺过程基本稳定,具备中试生产条件,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
2、资本金投入一般要求至少有两家以上投资主体共同投资。省高新技术产业资金投入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实收资本的10%。企业实收资本的到位情况通过企业产权等级来确定。
3、省高新技术产业资金用于资本金投入的,原则要求 5年内通过有偿转让方式收回。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申请时间
按黑龙江省科技厅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申请程序
一、申请高新技术产业资金项目的企业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二、由推荐部门向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推荐申请。
申请省高新技术产业资金项目的推荐部门,按企业所在区域和隶属关系确定。省属企业直接申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示范区企业、市(地)及县级企业可分别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营科技企业示范区管委会、市(地)科技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推荐;“孵化器”企业由“孵化器”管理中心推荐。
申请材料
一、《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
二、按《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项自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要求,编报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以及最近一个月会计报 (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五、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约有关法定证明材料,如查新报告、技术报告、检测报告、鉴定证书、专利证书、用户使用报告等。
六、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需分别由开户银行贷款部门和贷款审批银行在《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申请书》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承贷意见。
七、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产品,需附相关主管机构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证明(复印件)。
八、地方财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匹配资金的项目和有投资主体同意投资的项目须初具地方财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和投资伙伴同意投资的承诺证明。
九、与项目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和省科技计划约有关批准文件、环境保护证明和奖励证明等。
注意事项
一、每户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省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凡资金支持项目未完成前,企业不得再申请该项资金。
二、申请企业须按上述顺序将书面材料(附材料目录)按A4纸规格装订成册,并同时上报软盘。文字材料用Word 软件,报表用Excel软件。
三、推荐单位对申请企业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做出评价,并填写《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项目推荐意见表》。
四、推荐单位必须严肃、认真地履行其职责。如发现虚假行为,将视情节轻重,取消该推荐单位2—3年推荐资格。